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案
来源:程可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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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被告)作为原告广州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原股东,在办理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变更手续时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许可。后被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在支付罚款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1万元的款项,但被拒绝,引发本次诉讼。被告杨x作为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理应知悉变更组织机构成员时,需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程序要求。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查明被告杨x对变更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即被告在该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中有过错。所以导致原告被广东监管局的处罚皆因被告过错所为,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示:企业应当有专门的法务人员,否则违法还不自知。)杨X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债务款1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民法通则》、《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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